增强碳市场金融属性 提升市场流动性
2021年启动以来,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取得一系列亮眼成绩,但仍存在市场活跃度不足、潮汐现象明显等问题。本文认为,金融属性较弱是全国碳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以控排企业为主,金融机构参与受限,且缺乏碳期货等衍生品工具。通过借鉴欧盟碳市场的发展经验,本文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分阶段引入金融机构和统一规范碳金融衍生品等对策建议,旨在提升市场流动性与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全国碳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关键词:碳市场、碳金融、市场流动性
在“双碳”战略目标背景下,全国碳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旨在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低成本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1]。202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确立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和以碳市场为主体建立完善碳定价机制的功能要求,向全社会释放碳市场建设长期政策信号。
一、中国已建成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
依托地方碳市场积累的宝贵经验,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在碳市场发展初期,我国秉承“先试点、后推广”的建设思路,在北京、上海等地充分试点,为全国碳市场的建立积累经验。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在北京等七个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此后各试点地区均在两年内陆续开始交易,并稳步推进地方碳市场建设。2016年12月,福建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成为我国第八个地方碳市场。历经北京、上海等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先行探索后,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正式开始。2021 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上线交易,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5亿吨,初步实现了对发电行业碳排放的有效控制。
全国碳市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近年来市场建设工作取得亮眼成绩。在制度建设方面,2024年5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交易规则及违规处罚标准;2025年8月,《意见》进一步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碳市场中长期建设提供了战略指引。在市场覆盖范围方面,2025年3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大行业纳入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增长至约3700家,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增至约80亿吨,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60%以上。在市场流动性方面,2025年全国碳市场成交总量达2.35亿吨,同比增长24.36%,市场活跃度稳步提升。此外,2024年度全国碳市场配额应清缴总量81.94亿吨,配额清缴完成率约99.99%,配额清缴完成情况保持在较高水平。[2]
二、全国碳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金融属性较弱是原因之一
全国碳市场的活跃度相较全球主要碳市场仍存在较大差距,且市场成交量呈现出典型的潮汐现象。虽然全国碳市场是全球碳市场中覆盖碳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但市场活跃度始终偏低,交易量和交易额均与欧美主要碳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以2023年数据为例,2023年全国碳市场的总成交量为2.12亿吨,交易换手率约为3%,而同期欧盟碳市场的总成交量达到93亿吨,交易换手率达到417%。此外,全国碳市场还呈现出典型的潮汐现象,即市场成交分布极不均匀,在履约期临近时交易量激增,而在非履约期时市场低迷[3]。数据显示,2022—2025年全国碳市场的成交量均高度集中于临近履约期的第四季度,第四季度成交量分别占当年总成交量的67.84%、71.61%、79.22%和58.44%。流动性不足以及潮汐现象可能会对碳市场的功能发挥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能受到损害,特别是在非履约期市场陷入“有价无市”状态,碳价难以真实反映减排成本,碳市场对各行业减排行为的引导作用将大打折扣[4]。
2022年全球主要碳市场交易行情

数据来源:中创碳投、开源证券研究所
金融属性较弱是全国碳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当前全国碳市场仅允许控排企业参与交易,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直接进入全国碳市场,而控排企业的交易动机以履约为主,且存在一定的惜售情绪,通常仅在明确配额盈亏后才开展交易,成交量亦集中于履约截止日期前的少数时间段,因此形成了市场流动性不足且潮汐现象明显的局面。若逐步推动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多元化,允许金融机构开展以做市、套利等为目的的合理交易行为,将有助于为碳市场提供常态化的流动性,并有效减少潮汐现象导致的碳价波动,降低控排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碳金融衍生品发展较为缓慢也是制约碳市场流动性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面对可能的政策调整等风险,控排企业难以提前锁定价格进行规避,这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惜售情绪,导致市场活跃度较低。
三、欧盟碳市场金融属性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历经二十年发展,欧盟碳市场已成为全球最成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5年1月,欧盟碳市场正式启动;同年10月,欧洲能源交易所推出欧盟碳排放配额(EUA)期货产品,开始逐步加强碳市场的金融属性。欧盟碳市场初期采取配额免费分配,后逐步引入拍卖机制进行有偿分配、丰富碳期货合约品种、建立市场稳定储备机制,推动碳市场功能有效发挥。2025年,欧盟碳市场年交易总量超百亿吨,市场机制完善,价格发现与风险管理成熟,是全球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强、制度最健全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减排效果方面,2005—2020年欧盟碳排放量下降28%,其中欧盟碳市场覆盖的行业碳排放量下降41%,碳市场对减排的贡献率达到55.93%。
欧盟碳市场的高活跃度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深度参与和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发展。参与欧盟碳市场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中,银行多承担做市商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并协助控排企业交易;基金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碳配额与碳期货获利;碳资产管理公司为控排企业提供碳交易策略、对冲方案及中介服务,部分可直接参与交易。这些金融机构借助以碳期货为主的碳金融衍生品,为欧盟碳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补充。以洲际交易所为例,其EUA期货年交易量从2005年的9400万吨增长至2021年的100亿吨,成交量达现货的30倍以上。此外,碳金融衍生品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方面亦有重要作用。2007年,建立初期的欧盟碳市场面临碳配额严重超发问题,EUA现货价格在跨期结转政策调整的催化下几乎归零,且现货交易量大幅萎缩,市场功能基本失灵。而同时期碳期货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仍然维持在相对合理的区间内,为后续欧盟碳市场渡过信任危机、恢复市场功能奠定了良好基础。
欧盟碳期货市场各主要交易所概况

资料来源:洲际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等、开源证券研究所
四、关于适当增强碳市场金融属性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生态环境部和金融主管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碳市场监管机制。适当增强碳市场的金融属性有助于提高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管理部门需要重点防范的是过度投机风险。从欧盟经验来看,欧盟碳市场的监管模式是由欧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督机构,负责碳配额总量设定、分配方案及交易体系规则等顶层制度设计,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则专门负责与金融风险相关的监管事宜。欧盟委员会有权指导ESMA对碳市场的监管,二者之间既有清晰的分工,也有密切的合作。相较之下,当前我国建立了生态环境部与金融主管部门协同监管碳市场的初步机制,但权责分工较为模糊,导致金融主管部门的参与程度较低。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金融属性的不断增强,相关金融风险逐渐增大,建立分工明确、协同发力的碳市场监管机制将成为碳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是根据全国碳市场的发展阶段,分阶段引入金融机构等多元化交易主体。2025年8月,《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适时引入其他非履约主体。”可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是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必要举措,但需要在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循序渐进。我们建议可采取“分步走”策略:第一阶段仅引入最基础可控的金融机构类型,为碳市场“筑底”。例如指定少数资本充足、风控健全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成为做市商,提供连续双边报价,提升市场流动性。伴随着市场发展程度的提高,第二阶段可适当扩大合格机构投资者范围,允许公募基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发挥“市场稳定器”和“价格发现者”的作用。第三阶段,当全国碳市场已发展成熟,可进一步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允许个人投资者间接参与,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建设开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三是加快制定碳金融衍生品的统一规范,稳妥有序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当前我国仅有部分地方碳市场针对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资产回购等部分碳金融衍生品制定了标准,且各地的标准存在差异,使得相关碳金融衍生品难以推广。以碳资产抵质押融资为例,由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目前无法受理抵质押登记业务,部分企业转而向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等其他系统申请登记,进而产生了登记权属不明、多头登记等风险。建议优先针对较成熟的碳金融衍生品,尽快建立完善的审计、确权、登记、结算和清算等相关规则,消除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外,作为最重要的碳金融衍生品,碳期货受到了金融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25年2月,证监会印发《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有序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权期货研发上市”。发展碳期货对改善碳市场流动性有重要作用,建议在夯实碳市场基础研究的前提下,支持广期所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完善碳排放权合约制度关键设计,确保碳期货服务于实体减排目标。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